教育评价的特性

李晓华 《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从教育评价的界定分析,结合教育现象本身的特性,可以认为教育评价这一以价值准则为尺度对教育的社会意义做出判断的复杂活动具有以下一些特性。

1.评价标准的社会性

教育评价必须建立在一定依据和标准之上,这个标准既是教育目标,也是多种教育活动的目标、各科教学的目标,或者是教育方案的实施目标。这些标准以社会需要为基准而建立,必然要受社会经济、政治及意识形态的制约,并反过来为此服务。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过程和结果的价值大小、好坏优劣必须受到社会的检验与评判。

2.评价功能的多样性

一方面,教育评价是为了“选拔适合教育的儿童”,重在对儿童学力水平的鉴定和测量,目的在于筛选、甄别、选拔适合于享受高一级教育的儿童,是一种淘汰学历水平较低儿童的一种手段,在方法上偏重于相对评价和常模参照测验,其功能是比较、鉴定、选择;另一方面,教育评价更是“为了创造适合儿童的教育”,目的则在于力求发现并选择尽可能适合的教育方式,从而使儿童得到全面的最大限度的充分发展。为此,教育评价还应更加注重改进、形成的功能。

3.评价对象的全面性

教育评价的对象包括各种教育工作、各种教育活动人员和教育活动的起始与结束等。那么,那种集中在对学生的学业成绩的评定,并以此为基础对教学计划和课程编制的优劣得失做出判断的教育评价活动,远远落后于现实的要求。现在,教育评价拓展到整个教育领域,教育活动从宏观到微观各方面皆可进行评价。

4.评价过程的系统性

教育评价过程含有许多相互关联的环节,这些环节中,又有许多要素或子系统构成具有反馈环的控制系统。各个要素如目标、对象、评价者及手段之间相互制约,造成多种教育活动状态及其最终绩效。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对其进行评价时,要从评价过程的起始、发展到最后结果的各个环节中的各个要素进行动态的整体评价,使评价结果与评价对象的实际状态、水平或特征相符,显示具有价值意义的判断。

5.评价程序的多主体性

教育评价的主体不单是教师、教育领导者和管理者,教育影响的高低、教学工作的优劣、管理方式是否得当等,学生及其家长、其它社会人员都有评价权,均为教育评价的主体。他们既可评价别人及其教育活动,也要评价自己,实行自我评价。

6.评价方法和技术的定量与定性的结合

以测量手段为基础的教育评价,推崇定量的方法,这的确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法。但是,随着教育评价活动的开展,人们发现,教育现象是极端复杂的,将之完全量化是不可能的。定性的方法对于客观地把握和描述教育现象是不可缺少的。运用定量方法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准确地对教育活动的优劣得失做出判断,但过分追求量化、片面追求量化,反而与客观、准确的初衷背道而驰,必须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与技术。

当前,教育评价已广泛应用于教育的各个方面,其成果被用于教育事业的各部门和教育活动的各个环节。可以这样认为,随着教育评价实践的不断深入,对教育评价本质属性的把握,将是决定教育评价活动价值,促进现代教育发展和实现教育目的的关键点。